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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5-11-20 01:38:44 |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服务,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单位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承诺监督及投诉办法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服务窗口。
第四条服务宗旨及原则:坚持“方便、高效、规范、平等、诚信、廉洁”的服务宗旨和“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具体承诺内容:(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二)服务窗口洁净、摆放有序;工作人员着装规范,佩证上岗,主动热情,文明服务。遇事不推诿扯皮,不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三)严格遵守中心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中心的领导和管理,严于律已,秉公办事,不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与宴请,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四)全面公开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联系方式和投诉电话。(五)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示范文本及复杂事项办理程序流程图。(六)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对象在中心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于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凡属职责范畴的,作出准确答复;不属职责范畴的,应引导服务对象前往相应窗口。(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来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收费和其它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或需补正的材料等。(八)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联办件”牵头办,“协办件”协助办,“补办件”补充办、“退回件”明确办,“急办件”抓紧办。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九)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和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和乱收费。(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切实做到有错必纠。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监督投诉电话:0750—5565821
第八条本制度由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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