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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4-12-08 01:29:05 |
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简称行政中心)的行政服务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中心内各行政服务窗口。
第三条行政中心内各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反馈。第四条机关公文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需要办理的收文,行政人秘股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紧急公文,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办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原承办部门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和寄发。
第五条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息专报形式反馈;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应在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延长(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应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酌情适当延长。
第七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对办事群众提出的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营条件具备、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实行联合审批的:一般贸易性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刻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生产性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刻章等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并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业务受理处在为投资者做好前期服务的同时,更要为投资企业做好后续服务,负责协助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服务,办结时限按照受理信访的办结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驻行政中心服务窗口有关业务办结时间如下表:各驻行政中心服务窗口有关业务办结时间表.docUploadFiles/1(1).doc
注:承诺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第十二条对于交办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相关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给办事者。
第十三条行政中心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各驻行政中心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各派驻单位的有关制度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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