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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4-02-18 01:29:05 |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办事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股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六)保障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排烟送风、火灾报警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九)严格用电安全管理。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十一)遇有火灾险情,要迅速组织扑救、报警。(十二)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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