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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台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5 15:20:17 |
【图解政策】关于印发《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落实企业服务年具体举措,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提升审批效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助力我市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容缺受理制”“告知承诺制”等措施,明确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项目代办、项目会商等服务模式,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
二、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是指在县级审批管理权限内,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用地范围及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特定主体(项目投资方、市有关单位、项目所属镇(街)、工业园区等,下同)准备项目立项和报建两个阶段的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充分利用土地出让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时段,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将该主体视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部门职责,按照预审流程和承诺时间,提前进入审核程序,容缺审查,并提出项目会商的预批复意见(并非正式审批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需在投资方取得土地前完成,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建设的依据。
当项目投资方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项目投资方向市有关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市有关审批部门出具正式的审批文件,将“会商服务”成果转化为正式审批结果。
三、实施条件
申请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实施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经江门市、台山市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备案,符合相关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超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项目的投资主体明确,即项目已确定投资者,但尚未取得土地。
(三)为确保“会商服务”在执行期间的快捷高效,项目特定主体的资料准备、市有关审批部门的资料审查均设定工作时限。
(四)项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前提申请“会商服务”。因“会商服务”产生了费用且不能转入正式审批阶段的风险,由项目投资方承担。
四、预审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分为确定项目、会商审查、成果转换三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和附件2)。项目实际所需流程按照其具体情况而定。
(一)确定项目阶段
项目特定主体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会商服务”申请(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3);由项目投资方作出相关承诺(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4)。
1.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属镇(街)、工业园区和市有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项目是否进入“会商服务”程序。
2.对确定进入“会商服务”程序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向项目特定主体告知预审要求,项目特定主体准备报批资料。对确定不进入“会商服务”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向项目特定主体给予回复。
(二)会商审查阶段
1.市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责,按照预审流程和承诺时间,办理相关预审事项。
2.项目会商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不收取费用,预审结果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进行收发、流转。
(三)成果转换阶段
1.项目用地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后,市有关审批部门及时安排相关审批事项公示并完善资料;相关条件发生变更的,市有关审批部门直接对“会商服务”结果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正。
2.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市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审批事项的先后顺序,科学填写审批文件日期,出具正式的审批文件,并收回已发出的“会商服务”结果文件。
3.项目特定主体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交纳各项规费后,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及时开工建设。
五、组织形式
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招商局以及市有关审批部门组成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工作组,按各自职能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对项目特定主体的要求
1.项目特定主体应认真分析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在预审过程中不得修改,避免出现预审事项的重大变更。
2.项目特定主体根据项目预审要求及时编制各种方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递交相关资料。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转交市有关审批部门,项目特定主体应积极主动与市有关审批部门沟通。
3.项目未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牵头部门的工作要求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项目确定阶段、“会商审查”阶段和正式审批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沟通协调项目特定主体和市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的各类问题,要做好“会商服务”项目统一受理、跟踪服务,加强与市有关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三)对市有关审批部门的工作要求
市有关审批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会商服务”的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高效办事、优化服务,严格按照“会商服务”操作流程办理,按承诺时限的要求完成预审工作;要建立预审工作内部协调机制,涉及多部门预审的事项,首先受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下一审批部门沟通、联系,提前化解和主动破解“会商服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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