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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机构: | 本网 |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门 市 财 政 局
江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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