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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一、采购单位: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台山市工伤保险政策性经办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陆万元整。
四、项目内容:
在项目服务期内,通过专业的工伤住院探访、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含零星、实时)、工伤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等形式对在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提供专业性的政策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一)通过对台山市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因工伤住院的参保人开展实地病房探访服务,核实工伤职工身份和待遇申领资格,完成对台山市辖区所有工伤保险参保人住院探访审核工作;
(二)对台山市工伤保险参保人申领的工伤待遇单据进行费用审核并完成待遇初步核定录入工作;
(三)对台山市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初步审核计算工作;
(四)协助完成对台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监督考核的实施工作;
(五)对工伤保险业务产生的纸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编号等服务;
(六)宣传工伤保险知识,为参保人提供工伤保险咨询及相关指引,确保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实时结算工作开展,维护基金安全;
(七)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五、项目服务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在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康复期内,在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住院治疗或康复住院治疗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所有工伤职工,以及疑似工伤的参保人。
六、项目服务内容与方式:
(一)待遇领取资格审核服务:乙方每天通过系统查询协议机构实时上传的工伤保险住院病人资料及各协议机构收治的意外受伤职工登记明细表资料,根据资料在48小时内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核查工伤职工待遇享受资格等有关情况,并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填写《江门市工伤保险住院探访情况登记表》报甲方。
(二)费用审核服务:乙方设置专人专岗通过省级集中式一体化信息系统完成对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工伤待遇(含零星、实时)的初步审核,并将有关资料录入后报社保部门人员复核、审批。
(三)协议机构结算服务:乙方每月对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制表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审批。
(四)监督检查服务:乙方协助社保经办部门制定及完成年度工伤保险日常及专项检查实施工作。
(五)政策宣传跟进服务:乙方对工伤住院参保人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调查中疑似工伤保险参保人提供工伤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引服务,并报甲方备案。
(六)档案及统计服务:乙方每月对工伤保险业务产生的纸质资料进行档案整理服务;定期收集服务对象的服务满意情况,及时反馈探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期满形成项目专题报告。
(七)乙方需严格遵守本服务项目的管理准则和相关的工作制度,配合甲方完成工伤保险的其他相关业务。
(八)服务期限: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
七、资质及履职要求:
工伤保险政策性经办服务项目要求具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应商资质,有承担工伤保险住院探访服务能力,配备一定专业医学知识背景的服务人员,建立完善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探访服务网络,配备与社保信息对接的业务信息系统。
八、付款办法:
(一)项目预算:人民币陆万元整。
(二)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支付办法。本次项目经费金额为¥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本次项目经费为全包费用。双方约定合同的各项费用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首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8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项目启动经费;余下20%的项目资金,待项目结束后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九、违约责任:
服务方须对服务对象任何有关的资料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服务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终止协议,赔付采购方全部项目支付资金:
(一)不接受项目采购方的监管;
(二)不定期向项目采购方汇报工作情况;
(三)服务质量不合格(包含时间、态度不符合规定);
(四)服务对象对供应商服务人员的有效投诉;
(五)工作评估不合格的;
(六)服务内容及范围超出合同所订。
十、递交项目采购申请资料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二)地点:台山市桥湖路99号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申请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恕不接受;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文件。
十一、采购结果选取
按照综合性评选方式,若有多家供应商竞价,综合考虑供应商同类项目经营业绩、履约能力、服务响应方案、报价等条件;若只有一家供应商,则对该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750-5613307
本采购公告解释权归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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