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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参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比较晚才开始缴纳社保,导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仍未能缴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一次性缴交剩余不足的缴费年限。下面详细地为大家解答一下。
按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符合继续缴费条件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首次参保时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举例说明
●王女士于2010年首次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后来在台山市某公司工作和参保。至今年6月,王女士满50岁且缴交企业养老保险满六年,7月起逐月缴交养老保险费。按照目前政策,王女士逐月顺延缴费五年(即到55周岁)后,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四年企业养老保险,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注意,若王女士首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时间在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按目前政策,在到达退休年龄后顺延缴费,若60周岁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仍不足十五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
●黄先生于今年1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交企业养老保险100个月,随后逐月顺延参保缴费。按照目前政策,黄先生到达退休年龄后顺延缴费,65周岁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仍不足十五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
缴费标准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依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规定,在申请时所在地级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参保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含年递增5%部分)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本人申报趸缴的月缴费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对于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为经济的稳健发展作出了贡献。
温馨提示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参保缴费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继续缴费。
2、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如在本省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参保,且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五年以上的,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3、参保人如有疑问,请致电0750-551382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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