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生成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机构: | 本网 |
随着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及早发现结核病并全程规范治疗,让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可进一步减少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肺结核活动期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持肺结核活动期间病种《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参保人,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的特定门诊待遇,参加一档的参保人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二档参保人为280元。
目前台山市约有350名参保人持有肺结核活动期间病种《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我局与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紧密联系,关切患者的管理工作,疏导患者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疾病控制和治疗。
台山市参保人办理肺结核活动期间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申请手续,需在专科医院鉴定,可由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代办。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审核材料、初审申请条件、汇总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肺结核活动期间病种需年审,同样由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代办。参保人需提供《专用证》、近半年病历或清单、近期检查检验单及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资料。每年12月份为年审时间,当年1-6月申请此病种的参保人,当年需要年审;7月至12月首次申请办理的,当年不需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未达到此病种的认定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年审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此病种门诊相关待遇资格;补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肺结核活动期间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更好地满足该病种参保人的医疗需求。此举措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助力患者与疾病作斗争。医保业务经办部门与疾控公卫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协作,共同开展防治肺结核行动,共同建设大健康台山。
来源: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