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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台山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全面压实“市、镇(街)、村”各级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江门市下达我市的参保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民覆盖,实现“人人参与、共建共享、人人享有”的目标,根据《江门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江医保发〔2021〕97号,以下简称《江门市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意识,促进全民参保工作稳健开展,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8%以上。
二、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一)参保对象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本市户籍困难居民按照《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简称《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门市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1.我市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如今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职能及时梳理统计名单,确保本年度符合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全部完成整理报送,确保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经分管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将名单送市医疗保障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基层服务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收到市医疗保障局分发的困难居民名单后,按参保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指导各镇(街)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实现应保尽保。上述名单核实、参保登记等工作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全部完成。
3.对于困难居民的中途参保工作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附件2)执行。
(二)筹资标准
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376元执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困难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筹资办法按《江门市工作方案》执行。
(三)参保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办法按《分类保障实施方案》及《江门市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分类保障实施方案》及《江门市工作方案》未有规定的,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17〕47号,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加强管理
(一)成立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市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乡村振兴、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事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按《江门市工作方案》要求和本市实际向各镇(街)下达居民医保参保目标任务。
各镇(街)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早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会议,部署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责任人,实施考核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下达的参保目标任务。请各镇(街)于10月11日前将责任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附件4)报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何慧欣,联系电话:5518032,邮箱:tssybj@jiangmen.gov.cn)。
(二)明确职责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参保发动工作,明确工作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村(居)委会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召集居民代表宣讲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派遣专人告知已登记参保的居民核对医疗保险缴费账户余额;发动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参保对象全覆盖;准确掌握本地居民参保情况,指导各村(居)委会开展参保信息造册登记、委托授权缴款和数据上报工作;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续保登记、采集银行账号、网签三方扣款协议等手续;指引停止参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整理核对参保人相关资料,做好国家医保平台信息录入工作;对扣缴不成功的,及时落实缴费失败告知工作;切实履行对重复参保人员的停保告知义务;提醒城乡医保参保人及时选定或修改个人门诊定点机构;做好困难居民名单核实及参保登记工作;做好持我市居住证人员以及各类中途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政策宣讲活动,指导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宣传工作,组织检查督办,拟定本年度各镇(街)居民医保考核目标任务,并根据参保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的困难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申请工作,配合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完成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负责全市参保人数统计上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托医保信息库,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应参保花名册(附件3)并分发至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指导,确保参保登记、应征传送无缝衔接。及时向各镇(街)下发困难居民、重复参保人员数据,指导落实城乡医保参保事宜。协同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困难居民参保情况确认,将我市城乡参保人个人信息和应征数据发送至税务部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充分利用医保信息库,加强对税务部门扣缴结果的监测,确保已缴纳全年度参保费用的参保居民按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市税务局: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送的应征数据,组织实施保费扣缴,及时将全市应征数据的扣缴结果反馈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提交的困难居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落实代缴费机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市医疗保障、税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员的信息数据,做好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核拨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中职技校开展城乡医保政策宣传,引导督促我市中职技校落实学生参保。
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核对、报送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即经市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计生优待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等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名单至市医疗保障局,督促各镇(街)有关部门跟踪落实困难居民城乡医保参保情况,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助尽资助。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保费用,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内开展分类保障、城乡医保参保、新生儿参保、普通门诊定点选点等各类医保政策宣传。
市教育局:在全市各类学校内开展城乡医保政策宣传,以“小手牵大手”的宣传方式,引导并督促全市中职技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和在本地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缴费。全面落实省和江门市关于各类中职技校全日制学生应保尽保要求,对我市接收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参保情况进行督办。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配合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电视见像、电台见声、网络见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对缴费标准、缴费时限等居民医保缴费政策要在电视黄金时段滚动播放,引导居民积极参保,让城乡居民充分了解、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人民银行台山支行:督促我市有关商业银行做好医保费代扣代缴工作,并按《江门市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要求各银行机构明确缴费项目,及时向成功扣缴的参保人发送确认信息。
市公安局:及时为我市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含港澳台居民)及时办理居住证,确保我市城乡医保工作有序运转。
附件:1.关于印发江门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医保发〔2021〕9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3.台山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应参保花名册;
4.2022年度医保一档宣传发动工作联系表;
5.台山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目标任务
(市医保局联系人:何慧欣,联系电话:5518032;
市税务局联系人:卢乾翔,联系电话:5551962;
市社保局联系人:李力勇,联系电话:55138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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