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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台山市档案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台山市档案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台山市档案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六)重大、重点以及民生工程建设等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机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台山市档案局应当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机关网站、信息公开栏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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