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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依据《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档案馆负责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管理全市名人档案。

第三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具体包括:

(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拟定名人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四)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入库名人范围为: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或曾在江门五邑地区长期活动的籍贯为非江门五邑地区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教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和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在江门五邑地区提任过市级(1983年后任副厅级)以上职务,或在外地任职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人士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副军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较深造诣,曾被我市聘任为科技顾问的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港澳台及海外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领域被授予“院士”之荣誉或称号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的华人(含已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领袖及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人士(例如英雄人物、受国家奖励的劳动模范);

(十)长期在江门五邑地区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

第五条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是: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例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例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例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例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例如各类证书、聘书、谱牒、信函;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材料、实物,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材料。

第六条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他档案馆及其他部门,例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他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七条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应当与移交者办妥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档案馆应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他捐赠档案资料者,档案馆将视其捐赠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颁发荣誉证书,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档案,档案馆要与寄存者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市档案馆应组成专家小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二条市档案馆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对名人档案进行系统的分类、编目、鉴定,并按档案整理的方法进行整理。

第十三条市档案馆应按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适应的先进设备,科学保管名人档案,防止名人档案丢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名人档案服务的形式是: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查阅;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人士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五条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果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使用。

第十六条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捐赠档案的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捐赠的档案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江府办〔1997〕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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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 2018-05-03 07:02: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档案馆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依据《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档案馆负责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管理全市名人档案。

第三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具体包括:

(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拟定名人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四)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入库名人范围为: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或曾在江门五邑地区长期活动的籍贯为非江门五邑地区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教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和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在江门五邑地区提任过市级(1983年后任副厅级)以上职务,或在外地任职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人士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副军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较深造诣,曾被我市聘任为科技顾问的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港澳台及海外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领域被授予“院士”之荣誉或称号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的华人(含已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籍贯为江门五邑地区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领袖及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人士(例如英雄人物、受国家奖励的劳动模范);

(十)长期在江门五邑地区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

第五条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是: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例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例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例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例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例如各类证书、聘书、谱牒、信函;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材料、实物,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材料。

第六条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他档案馆及其他部门,例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他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七条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应当与移交者办妥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档案馆应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他捐赠档案资料者,档案馆将视其捐赠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颁发荣誉证书,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档案,档案馆要与寄存者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市档案馆应组成专家小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二条市档案馆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对名人档案进行系统的分类、编目、鉴定,并按档案整理的方法进行整理。

第十三条市档案馆应按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适应的先进设备,科学保管名人档案,防止名人档案丢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名人档案服务的形式是: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查阅;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人士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五条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果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使用。

第十六条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捐赠档案的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捐赠的档案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江门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江府办〔1997〕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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