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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锡华(男,汉族,1946年出生,身份证号4407221946********)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台城台冲路12号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13年1月31日,台山市城乡规划局向何锡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规罚〔2013〕1号),限期何锡华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台城台冲路12号房屋扩建部分建筑,何锡华拒不执行;2013年7月4日,该局向何锡华送达《催告书》(台规催〔2013〕1号),催告何锡华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台城冲路12号房屋扩建部分建筑,何锡华仍不履行;2013年9月5日,该局向何锡华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台规执〔2013〕1号),决定对违法加建的第三、四层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31、32号行政判决书,台山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台城台冲路12号房屋违法加建部分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现公告如下:
限何锡华于2015年9月16日前自行拆除台城台冲路12号违法加建的第三、四层建筑,如何锡华在限期内不履行拆除义务,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此产生强制拆除费用由何锡华承担。
特此公告。
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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