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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西新余“1·24”、河南南阳“1·19”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安全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九小场所”火灾防范和隐患整治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九小场所”经营管理者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应立即对照本通告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
二、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设置和数量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落实防火分隔措施。
严禁在生产经营和储存区域内违规住人;生产经营区域与人员居住区域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门等进行防火分隔。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燃气、燃油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气线路敷设应聘请专业电工,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严禁违规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处罚相关责任单位;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严格控制易燃可燃材料使用。
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人员住宿、物资储存和办公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冷库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搭建、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并符合查封条件的,消防部门必须依法临时查封。
六、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灭火器、消防卷盘等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系统、简易喷淋等设施,提升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既有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检查发现,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查封条件的必须依法临时查封。
专项行动期间,发现存在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视情况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广大群众可通过12345等渠道举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本通告所称“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含家庭作坊)等场所。
特此通告。
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西新余“1·24”、河南南阳“1·19”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防范和隐患整治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单位对共用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紧急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行动,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管理单位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协调、指导各方共同做好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对照本通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
二、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设置和数量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严格动火施工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处罚场所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燃气、燃油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气线路敷设应聘请专业电工,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严禁违规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五、严格控制易燃可燃材料使用。
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人员住宿、物资储存和办公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冷库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搭建、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并符合查封条件的,消防部门必须依法临时查封。
六、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老旧建筑应结合实际,采取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系统、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的方式,提升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既有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检查发现,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查封条件的必须依法临时查封。
七、严格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变更建筑使用用途,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八、强化宣传培训演练。
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初起火灾处置扑救、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共同研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方职责和各区域疏散逃生路线,建立并落实应急疏散联动响应和应急处置协作机制,定期联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
专项行动期间,发现存在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视情况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广大群众可通过12345等渠道举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本通告所称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主要指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特此通告。
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西新余“1·24”、河南南阳“1·19”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和隐患整治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工作奖惩;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对照本通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
二、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设置和数量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三、严格动火施工管理。
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必须依法处罚场所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燃气、燃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气线路敷设应聘请专业电工,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严禁违规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五、严格控制易燃可燃材料使用。
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人员住宿、物资储存和办公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冷库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搭建、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上述问题并符合查封条件的,消防部门必须依法临时查封。
六、严格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改建、扩建、装修或者变更建筑使用用途,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七、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或部门、镇街检查线索移交,核实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既有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部门或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检查发现,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查封条件的必须依法临时查封。
八、强化宣传培训演练。
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初起火灾处置扑救、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应研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
专项行动期间,发现存在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视情况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广大群众可通过12345等渠道举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学校、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
特此通告。
江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来源:江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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