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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门中院发布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江门十大涉恶、涉保护伞典型案例,
其中8件是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2件是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
江门中院指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目前,法院重点任务已从“2018年打击遏制”发展至“2019年深挖根治”,并为“2020年长效长治”奠定基础。
打击“乡霸”“村霸”重在基层
法院公布的材料显示,十大涉恶、涉保护伞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把握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以及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等方面。
十大案例包括:关某合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权、诈骗案,谢某欢等人敲诈勒索案,张某添等人敲诈勒索案,蔡某秋等人敲诈勒索案,余某纲等人开设赌场案,袁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张某龙等人组织卖淫案,赵某洪等人非法拘禁案,余某华受贿案,罗某泉受贿案。
江门法院办理涉恶、
涉保护伞十大典型案例
01
关某合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职务侵占、诈骗案
▼主要案情
2008年以来,关某合通过贿选手段,使关某深、何某明等人分别当选为村两委主任,并长期利用两人职务便利,为其在当地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与关某深、何某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53万余元;指使关松深虚构清淤工程,诈骗政府专项资金30万元;指使何某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万元;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损失共10万余元。
新会法院一审判决关某合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予以纠正。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原判量刑予以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原新会区睦洲镇南镇村村委会主任关某合等13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吞集体资产,严重破坏基层民主建设,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是全省首宗二审裁判生效涉恶案件,也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全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起到极好震慑效果。
02
谢某欢等人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谢某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行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谢某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谢某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谢某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谢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谢某欢、谢某平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谢某欢等四人通过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威胁、打砸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行索取巨额财物,扰乱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共同犯罪中,谢某欢作为犯意提起者、纠集者、指挥者,是主犯;谢某杰、谢某平、谢某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是从犯。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唯未区分、认定主从犯,处理不当,予以纠正,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点评
谢某欢等四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滥用其村干部身份,打着维护村集体利益名义的幌子,行敲诈勒索中饱私囊之实,扰乱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的生效裁判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并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规范行使权力,杜绝“有权任性”。
同时,本案对于如何把握“恶势力”的特征、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区分主从犯从而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03
张某添等人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自2017年5月担任水口镇开庄沙田岗村干部以来,被告人张某添、张某成、张某初、张某华、张某辉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利用村干部的身份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以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为由多次向开平市开庄沙田岗村周边企业索要钱财,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向顶尖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索得24500元、向汉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索得11000元、向众力纸制品有限公司索得15000元、向宝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索得6000元,五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共索得人民币56500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添等五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五名被告人共同退赔上述企业损失。
▼点评
扫黑除恶重在基层,重点在农村,维护农村稳定就是维护党的执政根基,近年来乡霸、村霸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通过对“村霸”等盘踞基层打着维护集体权益实则谋取一己私利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力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更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促进辖区各基层村干部遵纪守法,自觉提高为本村集体真切谋取利益的意识。
04
蔡某秋等人敲诈勒索案
▼主要案情
2017年2月至9月间,蔡某秋等13人和蔡某清(分案处理)及蔡某杰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利,又分又合先在租车行租赁高档轿车,将车辆更换已损坏的右侧后视镜和假车牌,又准备了弹弓、橄榄核及砂纸等工具,然后驾车上高速公路在超车道缓慢行驶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在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越时,被告人使用弹弓射击橄榄核到目标车辆以制造碰撞的响声,然后示意目标车辆停靠路边,在双方车辆停靠后,被告人又趁被害人不注意用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以制造碰撞的痕迹,再以目标车辆在超越其车辆时撞坏右侧后视镜为由,采用言语威胁被害人,然后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
期间,上述各人分别实施作案合共56宗,犯罪数额202700元。
▼点评
在高速公路上通过“碰瓷”手段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从而截停高速行驶的车辆,然后虚构黑恶势力背景威胁、恐吓群众,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慌,严重扰乱高速公路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人民法院对此类以黑恶势力背景“碰瓷”,勒索群众财物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为所有被害人挽回全部损失,10多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起到极大震慑效果。
05
余某纲等人开设赌场案
▼主要案情
余某纲等15名被告人于2016年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同涉“新金钱”网站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新金钱网站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提供六合彩等赌博方式的赌博网站。
该网站从高到低有“股东”、“总代理”、“代理商”各等级代理帐号及“会员”级投注帐号组成,高等级的代理帐号可以在该网站上生成低等级的代理帐号以发展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会员,代理帐号在网站生成并接受下级会员帐号持有者及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会员帐号持有者直接利用帐号接受他人投注后在新金钱网站投注,以互联网线上投注并传输投注、输赢等数据,线下结算的方式运营,对各级代理、会员设置不同的投注抽水比例使其获利,通过上述方法运营、壮大赌博网络。
该网络赌博组织层级分明,有共同赌博的犯罪故意,有较为固定的呈金字塔型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组织目的和分工,以各帐号的从属性形成了人数较多且成员较为固定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
各级代理、会员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大,形成恶势力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
2018年9月20日,台山法院对该涉恶集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并处8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还被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点评
该系列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低成本、高利润的赌博犯罪特点促使被告人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
第二,参赌人员对赌博危害认识不够,欲靠不劳而获赚取暴利,投机取巧。
第三,本案是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及组织赌博,作案手段隐蔽,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大。
需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良好生活秩序,广泛开展有益身心的活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开设赌场及聚众赌博的等黑恶势力终将被严惩。
预防对策有: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打击犯罪。深挖细查,加大惩处网络赌博力度,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对涉黑恶案件打击的高压态势。
3.启动多渠道举报机制。应深入基层调查了解,通过电视、微信、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开通多种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对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
06
袁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主要案情
2017年12月初,袁某、朱某某在雷某某、罗某某合伙经营的江门市高新区员工服务中心“茗月轩茶酒休闲坊”内,以扑克牌赌“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
在赌博活动中,吴某某1负责参赌凑人气及管理水钱。王某某、陆某某负责发牌及抽水。吴某某2、唐某某1、余某某、龚某负责放数。
至案发前,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开设赌局6次,抽头渔利共计36000元。
2016年3月29日,朱某某在其承租的“家和百货”店,以扑克牌赌“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请同案人唐某某2在赌场内发牌、抽水。
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吴某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唐某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点评
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
通过对该类妨碍社会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维护地方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07
张某龙等人组织卖淫案
▼主要案情
2017年7月11日至9月8日,被告人张某龙在鹤山沙坪经营益健沐足健康中心,并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雇请被告人蔡小清为益健沐足健康中心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雇请被告人傅春香协助培训和管理卖淫女,同时安排卖淫女上钟并招揽嫖客,雇请被告人陈奕岑、肖学洋作为服务员,负责从事营销,向顾客发送卖淫信息及招揽、接待嫖客等,此期间获取卖淫总收入人民币25万多元。
2017年8月2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龙在鹤山沙坪经营龙翔公寓,并雇请被告人罗伟为龙翔公寓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寓的全面工作,雇请杨洋为服务员负责从事营销,向顾客发送卖淫信息及招揽、接待嫖客等,雇请被告人许德祥为司机负责接送卖淫人员到龙翔公寓和益健沐足中心。
此期间获取卖淫总收入人民币17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清有期徒刑六年;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岑、肖某洋、傅某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许某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24万元。
▼点评
该案属于集团犯罪,以被告人张某龙为首,为实施组织卖淫,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罗伟、蔡小清、杨洋、肖学洋、陈奕岑、傅春香、许德祥等人,形成了一个存在领导与被领导、较为固定的组织,属于犯罪集团。
该集团分别以龙翔公寓和益健沐足健康中心为据点,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多次卖淫犯罪活动,已经构成集团犯罪,严重妨害该区域的社会管理秩序,本案警示作用: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消除不良文化的传播,防止人民群众精神污染。
08
赵某洪等人非法拘禁案
▼主要案情
2015年至2017年3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洪先后纠集赵某宁等10人组成犯罪集团,依托澳门境内的赌场,专门向大陆赌客发放高利贷,指定赌博方式并从中抽头渔利。当赌客无力偿还赌债时,赵某洪便指使赵某宁等人带赌客经拱北口岸入境到珠海市筹钱。
如赌客短期内未能还钱,赵某洪便指使上述人员将赌客强行带至江门市新会区某处,安排赵某明等对赌客进行拘禁,没收其随身财物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授意他们通过殴打、恐吓、侮辱等方式逼迫赌客及家属还钱。事成后,赵某洪按比例向上述同伙发放报酬。
赵某洪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分别非法拘禁侯某亮等人并牟利。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洪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点评
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因为赌博借了高利贷,闹到自己身心俱疲又债台高筑,还连累家人的惨剧,而相比赌博,放高利贷的危害更大。
本案被害人在物欲助推下走进赌场从而被当成“鱼肉”肆意宰割。通过对该类发放赌博高利贷并以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讨债的严厉打击,在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向社会大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告诫社会大众赌博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法律严厉打击发放高利贷行为,民众应自觉摆脱赌博陋习,并提高抵制违法犯罪意识,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09
余某华受贿案
▼主要案情
2017年4月至同年12月,时任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溪头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余某华,利用其任职阳西县公安局打击“涉黄、涉赌”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为廖某恒和余某汞(均另案处理)在阳西县织篢镇等多处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并先后7次通过阳西县公安局辅警陈某宝(另案处理)收受廖某恒、余某汞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下同)3.3万元。
同年6月至12月,余某华还利用职权为方某算(另案处理)等人在阳西县大峒山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并先后5次通过陈某宝收受方某算的行贿款共计2.1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余某华犯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华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点评
被告人余某华利用“涉黄、涉赌”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为涉赌人员撑开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被告人余某华对党纪国法无知无畏,党性丧失,底线崩溃,导致他思想脱缰,行为失控,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工具,将手中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的权力变为生财手段。
我院通过审判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的腐败案件,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发现问题症结,查找在思想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制度,起到以案促改、健全长效机制的作用。
10
罗某泉受贿案
▼主要案情
2016年3月至7月期间,罗某泉利用其协助棠下镇政府开展市容市貌行政执法巡查职务的便利为放松对李某兵的临时摊位的监管并提供保护,使该摊位顺利出租摊位而获益,并收受李某兵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1720元和对江门市伟华雪衣制造公司在棠下金岭市场悦购超市对面的空地搭建19个临时摊位提供保护,以“茶水费”的名义收受摊贩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罗某泉无视国家法律,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经营提供保护,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
“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超雄说,“上述案例是江门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的一个缩影,也彰显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
江门中院刑事审判中心庭长梁平惠指出,扫黑除恶重在基层,重点在农村。近年来,“乡霸”“村霸”问题频发,严重影响农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只有通过对“村霸”等盘踞基层打着维护集体利益实则谋取一己私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有力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更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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