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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党风廉政
“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问责工作,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下称责任人)为局党组全体成员和各单位股室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人的责任,即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工作和全体工作人员负责,其他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和分管单位、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股室负责人对本单位、股室工作和工作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局党组书记每半年对全局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其他党组成员每季度定期对分管单位、股室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三)各单位和股室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本单位(股室)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季度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第六条党组成员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单位、股室负责人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汇报股室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第七条各党组成员按台山市党廉办转发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文件要求,做好每季度的谈话提醒工作。各单位和股室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股室工作人员的谈话提醒工作。
责任人督查工作和谈话提醒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谈话提醒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第八条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情况作为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
对“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和业务工作不出问题的责任人,在当年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责任人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并按程序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责任人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责任人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措施。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2016年12日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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