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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城市管理局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活动,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台山市城市管理局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台山市城市管理局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党员、群众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相关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三)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延长时间。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监督保障
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和监督检查,接受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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