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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24-01-09 17:19:26 |
本单位于2022年11月9日对陈**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坟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汶村镇九岗中湖村村尾东边岗(土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坟墓,违法占用土地面积47.81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询问笔录、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台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图(局部)、现场勘验笔录、测量图、其它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附件1-序号2“关于违法占用耕地建坟”的规定“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条的耕地开垦费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38元/平方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五日内拆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台山市汶村镇九岗中湖村村尾东边岗(土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坟墓;
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7.81平方米并复耕复绿;
3.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47.81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9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083.90元(大写:玖仟零捌拾叁元玖角零分)。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台山市汶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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