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9-02-03 02:17:00 |
为加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创建卫生城市,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全市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台城城区范围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二、凡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508211
市公安局110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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