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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8-04-23 03:39:00
【通告】关于严禁非法倾倒建筑余泥的通告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台城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随之而来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的问题日益严重。乱堆乱放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阻碍市民正常出行,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对城市环卫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根据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17年8月30日经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建筑余泥行为,按照相关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凡发现非法倾倒建筑余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50-5524354。



台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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