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8-12-03 03:03:00 |
街道办各办(局),一所四中心,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台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12月3日
台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和推进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述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街道办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主动公开要求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街道办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行政执法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八)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九)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十二)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救济途径和时限;
(十三)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被处理人告知作出决定的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街道办政府网站;
(二)街道官方微信、微博;
(三)街道办政务公开栏、电子公告栏;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
(六)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四、依申请公开要求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制品。
(二)申请人遇到以下情况可向应当公开的组织和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发现应当公开的内容而未公开的;
2.申请人发现公开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
3.申请人需要了解主动公开以外的内容。
(三)申请人应详细填写《台城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当面提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标识清楚,涵义明确,并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目的和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请人向街道办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六)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七)收到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不予公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一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内容的,不重复答复。
(九)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延长答复的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信息协调发布工作要求
(一)街道办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
(二)街道办责任栏目、信息公开目录与双微等平台内容的更新及维护由专人负责,明确更新要求,保持常态化更新。
(三)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办(局)、一所四中心、下属单位、各村(居)委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四)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需要各单位提供资料时,各单位应当迅速、真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五)各单位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六、信息审核工作要求
(一)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街道办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核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三)审核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四)审核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七、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要求
(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街道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街道办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它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的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4.街道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的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它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它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台城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和保密审查小组应当依法对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街道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向街道办投诉,街道办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与上述制度不一致的,以上述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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