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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8-09-17 07:39:00
关于印发《台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办各办(局)、一所四中心、街属单位:

《台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

2018917



台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依据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324日《<关于征求变更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适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函>的复函》意见,为规范我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结合街道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立项

建设部门(含下属企业,下同)须做好项目设计、工程预算、预算审核,作为项目立项必备资料。

项目立项按权限审批: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街道办主要领导审核后立项;5万元以上(5万元)建设工程项目先由建设部门提议,经街道办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并提请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立项。

二、招标

根据《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台府办〔201073号)文件精神,成立台城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纪工委、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所和财政结算中心等人员组成。

台城街道工程项目按投资金额分公开招投标、邀请议标办法进行:

(一)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研究产生施工单位,直接发包。

(二)投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采用邀请议标的方式产生中标施工单位,中标结果由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工程。

(三)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街道办按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中标施工单位,具体招标程序根据街道办实际情况参照市有关招标管理办法执行,中标结果由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工程。

(四)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须报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中标施工单位。

三、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后,由建设部门起草并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组织进场施工和把关。

四、工程变更

由建设部门编制变更说明,变更工程款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需经街道办主要领导批准,有关情况须在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作通报;工程款项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经街道办主要领导同意并且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如变更工程量超过中标价格20%(20%)的工程需要重新立项。

五、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28天内递交竣工报告和结算数据。经建设部门确认后,再将资料递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

以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凡与上述制度相抵触的,以上述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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