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8-01-29 09:17:00
【解读】台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文件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并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随后,《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5〕36号)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社〔2016〕76号)等规章制度和文件陆续出台。 
    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的救助体系基本搭建,但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只是按照上级的文件指引执行,缺乏规范并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亟待出台专门政策,明确对象范围、细化救助标准、优化审批程序、拓展救助方式和强化资金保障力度。 
    二、制定依据 
    一是依据国家、广东省、江门市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5〕3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社〔2016〕76号);二是依据近几年我市在临时救助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三是借鉴江门其他市(区)先进的经验做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五项临时救助工作原则、责任主体和部门参与、救助对象、条件、标准和方式、救助程序、资金筹措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责任追究。 
    (一)五项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坚持适度救助、坚持公开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 
    (二)责任主体和部门参与。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镇(街)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救助对象、条件、标准和方式。 
    两大类救助对象: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具有我市本地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其中家庭成员中2人以上(含2人),以家庭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中只有1人(含家庭全部成员只有1人的),以个人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我市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助。 
    符合申请救助的条件: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是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 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四)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由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或者委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针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1)上级补助;(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3)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为发挥临时救助资金“救急难”作用,财政部门每年将预算内的临时救助资金定期分批划拨到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安排部分资金提前下拨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以备对适用紧急程序的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先行救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市民政部门的委托,将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所有的支出务必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责任追究 
对经办工作人员、临时救助申请人明确责任和义务,一经违反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到位,资金管理使用合法合规。

 

 

(台山政府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58386邮件:ts686@126.com

规章文件 - 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