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8-01-23 09:09:00 |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各级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基本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2015年5月29日,我市出台《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群众给予分类救助,切实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精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和文件陆续出台,结合我市实际,为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亟待出台专门政策给予低收入家庭一些实质性的优惠。
二、制定依据
一是依据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6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6〕26号)和2015年台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5〕28号);二是依据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实际和意见。
二、《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主要内容
《措施》共八条。
第一条明确实施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依据及目的。
第二条明确我市适用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由有关单位根据《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台府办〔2015〕28号)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对象,不需重复申请。
第三条详细说明我市低收入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的优惠内容有教育资助优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政府代缴费、“一站式”系统即时结算减免、医疗收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临时价格补贴等。
第四条明确我市低收入家庭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有关单位的承诺享受有线电视维护、供水、供电、电信等方面的优惠的有关内容。具体优惠内容详细在《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附件1中列出。
第五条结合实际,明确各项优惠措施兑现的办理程序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明确申请人在申办各项优惠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办各项优惠时,应当提交《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广东省特困供养证》《广东省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中的一项,以及其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我市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要求,逐步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整合为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证即五保证。
第七条明确所列各项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的来源。
第八条对《措施》的生效日期作出明确规定。
(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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