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8-02-13 08:50:00 |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17年10月16日印发的《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台府办﹝2017﹞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选聘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选聘小组,制定招聘方案;(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方案,征集报名;(三)选聘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考察,按照择优选聘的原则提出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向所在机关进行推荐;(四)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首长办公会议对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议;(五)通过台山政府网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选聘小组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重新在应聘人员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予以推荐,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确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外聘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四)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六)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四)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六)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在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五)上级文件规定及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六)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七)依法应履行或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台府办﹝2017﹞37号)根据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印发附后。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2017年10月16日以台府办﹝2017﹞37号文印发,2018年2月13日根据《关于修改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8﹞8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其上级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直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管该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该单位法律事务,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导。
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五条 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选聘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选聘小组,制定招聘方案;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方案,征集报名;
(三)选聘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考察,按照择优选聘的原则提出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向所在机关进行推荐;
(四)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首长办公会议对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议;
(五)通过台山政府网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选聘小组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重新在应聘人员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予以推荐,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六条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机构与聘任的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外聘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
(四)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三)勤勉、敬业、高效。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在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所在行政机关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所在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的处理;
(四)参与处理所在行政机关的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参加所在行政机关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参与所在行政机关相关的社会公共事件;
(七)办理所在行政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行政机关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行政机关安排的有关重要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根据《聘用合同》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获得适当报酬和代理费用;
(五)上级文件规定及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六)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依法应履行或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回避,由聘任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市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应当回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是否回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行政机关或其法制机构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确认,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聘任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或人员进行归纳整理并按程序审批后上报。
第十七条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行政机关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依法纳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业务素质及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市上年度的整体工作情况。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或人员,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上年度的整体工作情况,并同时将报告抄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关心法治政府建设。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向聘任单位提交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在台山政府网上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或声誉行为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台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台府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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