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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7-10-26 01:36:00
关于印发台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街道办各办(局),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台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

                                                20171026 

 

 

台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街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街级河长议事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台城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台街发〔20175要求,制定街级河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街级总河长会议、街级负责河流(水库)河长会议、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街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街级总河长会议由街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街级总河长、街级副总河长、街级河长、各村(居)总河长、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街道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街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街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街级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街道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呈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三条 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我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解决我街道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奖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街级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街道河长办汇总整理,经街道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五条 街级总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指导,街道河长办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街级总河长请假,并报街道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 会议纪要由街道河长办负责,经街道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第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街道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河长办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街道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街级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街道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二、台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 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街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街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指导,街道河长办承办。会议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五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 会议由街道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后,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街道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街级负责河流(水库)河长会议

第一条 街级河长会议由各街级河长分别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街级河长、协助街级河长工作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河长助理)、村(居)级河流(水库)内有关的村(居)级河长(详见街级实施方案附件,以下简称村(居)级河长)、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街级河长会议分河流(水库)召开,原则上每条街级河流(水库)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街级河长同意,可适时另行召开。由河长助理会同街道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审核,呈街级河长审定。

第三条 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街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责任河道内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水库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责任河道内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责任河道内各村(居)河长制考核问责和奖励细则等事项;

(六)研究经街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街道河长办汇总整理,经街道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第五条 街道河长办具体负责街级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指导。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能出席街级河长会议的,必须向街级河长请假,并报街道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 会议纪要由街道河长办负责,按程序报送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审核,呈召集会议的街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街道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街道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街级河长报告。

 

四、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一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简称街道河长办)会议由街道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街道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务工作由街道河长办负责

第四条 会议由街道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街道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街道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

 

 

台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道(水库)的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台城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台街发〔20175),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级总河长及街级河长的河道(水库)巡查工作。

第三条 河长是河道(水库)巡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河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 河长巡查河道(水库)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河时间、巡查河段、巡河重点等。河长助理制定巡河工作方案,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河相关组织工作由河长助理负责。

第五条 河长巡查河道(水库)只能采用现场巡查。

 

第二章 巡河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街级总河长巡河频次一般半年一次,街级河长对责任河道(水库)的巡查频次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七条 河长巡查责任河道(水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道(水库)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道(水库)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道(水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道(水库)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村(居)级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河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道(水库)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河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八条 河长巡河期间应组织召开巡河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汇报,了解河道(水库)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河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道(水库)、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 对巡河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抄送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助理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条 河长助理应在河长巡河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河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河长配合单位负责对巡河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村(居)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加密巡查河道(水库)频次,细化巡河内容,制定村(居)级河长巡河制度。

 

 

台城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台城街道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台街发〔20175,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对村(居)级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督察工作在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街道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村(居)为单元,由街级河长牵头,街级责任单位包河流,对区域内村(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简称街道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街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商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和街道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市和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及地方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村(居)级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巡查保洁、监督举报,联系民间河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河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 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街道领导小组会议、街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街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街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村(居)对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的协作和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街道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街道河长办向被督察村(居)级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村(居)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街道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街道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街级河长,其中每年底的定期督察报告经街级河长审定后报街道领导小组。

(四)督察反馈。街道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村(居)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各村(居)河长。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村(居)河长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  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街道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  每年底,街道河长办在全街道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街级河长对村(居)级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台城街道督察分工方案

 

序号

河流(水库)名称

街级河长

村(居)级河长

城乡社区

河长

1

新昌水

戚森汉

三社

黄玉祥

淡村

吕景文

河北

谭典华

园山

谭伟恩

白水

谭立贤

桥湖

李景忠

合新

谭松柏

南塘

温立忠

上朗

李宇权

东云

邓仲儒

廛溪

李院立

长岭

李健安

香雁湖

林伟荣

2

朱洞水库排洪河

杨趣明

水南

陈辉强

朱洞

朱庭均

3

石花水库

市自来水公司

陈建铮

4

三合水

邝锦邦

泡步

朱超珍

水南

陈辉强

平岗

朱添华

岭背

邝艺超

淡村

吕景文

5

高椅山水库

三社

黄玉祥

6

桂水河

吴坚宏

礼边

李俊民

筋坑

叶光耀

桂水

余伟强

合新

谭松柏

白水

谭立贤

7

五十河

吴惠慈

长岭

李健安

大亨

黄聪强

8

凤河

林永新

河北

谭典华

板岗

谭杰宏

北坑

黄剑波

石化

黄炳森

南坑

曹年夫

9

横湖河

林志成

上朗

李宇权

廛溪

李院立

横湖

刘伯儒

10

海园河

陈赛华

富城

刘振业

园田

李立钿

长岭

李健安

11

船头河

罗立明

三社

黄玉祥

12

华安涌

陈革锋

三社

黄玉祥

13

朱洞水库

方景现

朱洞

朱庭均

14

铁燕水库

曹年夫

南坑

陈健壮

安步

黄荣康

15

羊栏水库

朱惠嵩

三社

黄玉祥

16

北坑水库

林如宝

三社

黄玉祥

17

飞矢山水库

叶紫云

廛溪

李院立

 

 

(台城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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