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5-11-24 09:36:46 |
台府办〔2015〕40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市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资人”),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各市直部门(含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场)中的招商引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资项目要求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台山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和环保等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且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引进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宾馆酒店、商品零售等项目以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或并购重组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引资人的奖励由两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以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属土地原权利人自行转让的除外)。
如项目投产后经考核实际投资强度超过基本要求的,则按每超1倍奖励300元/亩的标准给予鼓励奖,鼓励奖最高不超过1000元/亩。
2.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
(二)单个项目的奖励,第一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二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两部分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资人进一步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时间。
1.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项目全部竣工后一年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2.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可以申请兑现第二部分奖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二)申请资料。
引资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引资人本人奖励申请书及《台山市奖励引资人申请表》;
2.投资方、落户方(属异地招商项目指引进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人资格的证明;
3.引资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批准文件;
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第一部分兑奖时提供);
6.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入证明(第二部分兑奖时提供);
7.市招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及审核。
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招商引资的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场)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负责人兼任。
评审工作小组收到引资人申报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引资人的资格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金来源及兑付
引进项目落户全市性招商引资平台(广海湾工业园区、台山工业新城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业土地及厂房等招商载体),属异地招商项目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项目的引进镇(街、场)财政承担;不属于异地招商项目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引进项目落户镇级招商引资平台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和项目属地镇(街、场)两级财政承担,承担的比例按《台山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台府〔2014〕18号)核定的市镇(街、场)两级一般预算收入市库分成比例执行。先由市财政局统一向引资人兑付奖金,年终再与镇(街、场)财政结算。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日常资金管理拨付,申报材料的审核、复核;市招商局负责初步审核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项目的立项和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
(二)引资人所得奖金,要按相关规定完税,并由市招商局衔接税务部门代扣缴。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涉案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二)引进项目落户海宴沿海环保工业集中区的引资人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自2014年 10 月 1日起实施,试行5年。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台山市奖励引资人申请表
附件
台山市奖励引资人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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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引资者名称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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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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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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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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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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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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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项目情况 |
引进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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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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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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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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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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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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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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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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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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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投产(开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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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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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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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标 |
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建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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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税强力 |
万元/亩 |
建筑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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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申请 |
第一部分奖励 |
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或已投资额) 亩(或万元),奖励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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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奖励 |
完成固定资产投入 万元人民币,奖励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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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单位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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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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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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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市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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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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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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