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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2-05-10 03:00:54
【转载】关于调整我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216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和江门市人口计生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江计育发〔201127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进行如下调整:

一、奖励对象

(一)本市农村户籍居民,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二)于19802220085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未享受过节育奖励的人员,自201010月起,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

(一)199241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收养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但已享受过本地有关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的人员;

(三)户口未迁入我市的人员。

二、奖励金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奖励金来源

节育奖励金由江门市和我市本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江门市财政承担30%,本市财政承担70%。本级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证该项资金按时兑付。

四、奖励金发放办法

奖励金的申请、审核、发放按我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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