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1-12-07 00:17:26 |
台府办〔2011〕103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和财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和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捐赠资金和财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各种形式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财物。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任务
第三条 捐赠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倡导爱国爱乡、乐善好施、助人为乐、造福社会的新风尚,为发展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改善环境、完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筹集资金。
(二)大力开拓筹集资金渠道,增加资金总量;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合法的保值增值方法,扩大资金数量,增强我市的帮扶能力;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捐赠资金和财物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捐赠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自愿为原则,分为经常性捐赠和集中专项捐赠。经常性捐赠通过设立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等形式面向社会吸纳捐赠。集中专项捐赠以兴办特定公益事业为内容而开展的捐赠。
(一)通过社会各界和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
(二)通过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社团捐助;
(三)通过义演、义卖、义展、义诊、义修等活动向社会和团体募捐。
(四)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和财物用于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二)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三)城乡饮水、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坚持慎重选项、严格把关,提高社会效益,并按照第五条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五章 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为确保捐款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由接受捐赠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资金原则上要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款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受赠单位应将受赠的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专项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要记入固定资产账。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公益事业捐赠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分为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定向和非 定向捐款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一)定向捐款的审批
定向捐款是指捐赠者已经指定用途的捐款。申请使用定向捐款的单位须提交《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定向)审批表》。
(二)非定向捐款的审批
非定向捐款是指捐赠者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
市财政局协同慈善部门根据当年非定向捐款的筹集情况及推进公益事业的实际需要,拟出非定向捐款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非定向捐款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申请使用非定向捐款的单位须提交《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非定向)审批表》。
申请使用捐款(包括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下同)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申请使用捐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足3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市财政局批准,报市分管领导审批;申请使用捐款数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市财政局批准,报市分管领导和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申请使用捐款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受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市财政局批准,报市分管领导、市分管财政的领导及市长审批。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一)全部由捐赠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捐赠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二)部分由捐赠资金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总额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范围的,或投资估算总额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范围的,但其中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预算金额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行招标范围的,要严格执行《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台府〔2010〕1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和不宜公开招投标而实行邀请招标的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章程)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捐赠工作,负责捐赠资金和财物的归口管理和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发起单位在开展集中专项捐赠活动前,要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发起单位开展捐赠活动。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捐赠工作方案,发出捐赠倡议,动员和组织捐赠活动;
(二)办理捐赠资金和财物的登记,并向社会公布捐赠人和受赠人名称及捐赠数额、数量;
(三)按照捐赠资金和财物的用途向受赠人办理捐赠移交手续;
(四)协调捐赠资金和财物用途变更等有关事宜;
(五)依法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财物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捐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措施报送移交捐赠的慈善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权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发改部门要依法履行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从事捐赠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上级倡导的希望工程等专项捐赠活动要按照相应的捐赠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有关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细化操作办法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对捐赠款物运转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台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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