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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1-12-07 00:15:58
【转载】关于印发台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11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台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

 

为了做好孤儿供养工作,保障我市城乡孤儿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持本地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含公安部门暂时寻找不到生父母的,寄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弃童)。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和市民政局要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孤儿身份,核准孤儿人数,做到应保尽保,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孤儿养育标准

我市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孤儿养育标准的确定要按照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并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孤儿养育资金安排

孤儿养育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共同负担。目前,中央财政给孤儿的补助配套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省财政给孤儿的补助配套标准是每人每月126元,按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市财政要给散居孤儿的配套资金是每人每月274元,给集中供养孤儿的配套资金是每人每月674元。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要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不得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支出。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和市福利机构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及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

2.审核与审批。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专用存折和银行卡,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孤儿年满18周岁的无需签订该协议),并将审批结果函告镇人民政府。

3.备案。市民政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及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核查,在《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各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以上表格可向市民政局或各镇社会事务与社会保障办公室索取。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参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资金发放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发放渠道。

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民政局专用账户,由市民政局统一为孤儿或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本人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行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到集体专用账户。

(二)发放时间。

201111以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或送至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经费从201111起发放。

201111之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之日或送至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新增孤儿应及时申报审批。

(三)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孤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和市福利机构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孤儿信息,并在每月10日前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实现孤儿基本信息管理动态化和电子化,健全孤儿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二)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孤儿权益。

市民政局应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10周岁以上的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是普惠型社会福利政策,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孤儿生活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监督指导,坚持专款专用。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从20111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孤儿生活救助措施相应停止(废止)。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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