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1-12-05 08:57:35 |
台府办[2010]115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台山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和《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10〕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第二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本市城乡居民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不足150%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条 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低保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群众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城乡医保(含新农合)、职工医保可支付、单位报销部分、医疗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承担的,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按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住院费5000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额为300元;
2.住院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救助最高额为500元;
3.住院费1万元(含1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额为800元;
4.住院费1.5万元(含1.5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额为1000元;
5.住院费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额为1500元;
6.住院费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额为2000元;
7.住院费4万元以上(含4万元),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核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每个救助对象一般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两次,救助总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
(三)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乡医保(含新农合)、职工医保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医保(含新农合)、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4.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二)审核。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等。
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市民政局对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
1.每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送的用款计划,落实资金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市民政局专户。
2.每月市民政局根据审批的对象和金额,按实拨付到镇财政所,镇财政所根据镇民政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将医疗救助金拨给镇民政,再由镇民政通过银行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存入救助对象账户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3.市民政局将实行专款专用的用款计划,按救助原则管理好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予以救助
(一)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三)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四)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或自残等而引致伤残的;
(五)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七)无有效转院手续而住院治疗或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八)治疗终结(或出院)超过半年(6个月)提出申请的;
(九)有明确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伤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医疗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按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二)在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年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
第八条 医疗救助相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保(含新农合)、职工医保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医疗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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