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1-12-05 08:30:46
【转载】印发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府办〔201188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市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引资人),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各市直部门(含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场)中的招商引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资项目要求

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和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引进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宾馆酒店、商品零售等项目以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或并购重组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引资人的奖励由两部分组成:

1. 第一部分: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以1000/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属土地原权利人自行转让的除外)。

如项目投产后经考核实际投资强度超过基本要求的,则按每超1倍奖励300/亩的标准给予鼓励奖,鼓励奖最高不超过1000/亩。

2. 第二部分: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根据项目的会计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实现税收收入额度的大小,给予引资人该三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连续奖励前三个会计年度(每满一个会计年度兑奖一次),奖励标准如下:

1)年实现税收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部分3%的奖励;

2)年实现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部分4%的奖励;

3)年实现税收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的奖励;

4)年实现税收收入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部分6%的奖励;

5)年实现税收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部分7%的奖励。

(二)单个项目的奖励,第一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二部分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两部分奖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资人进一步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时间。所引进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连续开发建设的,可申请兑现第一部分奖金;第一部分鼓励奖在满第一个会计年度后申请兑现;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后,每满一个会计年度可申请兑现该会计年度的第二部分奖金。

(二)申请资料。引资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引资人本人奖励申请及《台山市奖励引资人申请表》;

2. 投资方、落户方(属异地招商项目指引进方)出具的确认引资人资格的证明;

3. 引资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 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批准文件;

5.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第一部分兑奖时提供);

6. 项目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国税、地税完税凭证(第二部分兑奖时提供);

7. 市招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及审核。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招商引资的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市府办、市招商局、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场)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负责人兼任。

评审工作小组收到引资人申报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引资人的资格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金来源及兑付

引进项目落户全市性招商引资平台(广海湾工业园南、北区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业土地及厂房等招商载体),属异地招商项目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项目的引进镇(街、场)财政承担;不属于异地招商项目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引进项目落户镇级招商引资平台的,引资人应享受奖金由市和项目属地镇(街、场)两级财政承担,承担的比例按《台山市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台府〔201127号)核定的市镇(街、场)两级一般预算收入市库分成比例执行。先由市财政局统一向引资人兑付奖金,年终再与镇(街、场)财政结算。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日常资金管理拨付,申报材料的审核、复核;市招商局负责初步审查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纳税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

(二)引资人所得奖金,要按相关规定完税,并由市财政局代扣缴。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涉案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二)引进项目落户海宴沿海环保工业集中区的引资人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实施,试行3年。在此之前已引进的项目(包括签约、动工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58386邮件:ts686@126.com

规章文件 - 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