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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7-03-24 03:56:34
【转载】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台府办〔20177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20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接待申请行政复议人员,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第三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四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予以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其中,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批。

第七条 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或依法予以转送。

第八条 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日历天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九条 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但不得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应当由三名复议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布复议决定,需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第十五条 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应提交《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由案件的第一承办人负责起草。

《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复议请求;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每个复议员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复议员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全体复议员签名,评议中的各种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附卷。复议员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对案件进行表决的权利。

未开庭审理且经复议员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审理报告》。

案件第一承办人应根据复议员的合议结果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或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办理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终止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江门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并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邮政速递。邮寄后,承办人员应及时核实送达情况,并打印相关证明材料附卷。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依法予以奖励,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集体或个人,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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