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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4-10-10 06:50:38
【转载】关于印发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
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台山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台山市市政设施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要求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有关市政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道路、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和管线综合规划在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前,应当征询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应当邀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按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场地临时排水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制定施工场地相关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以及办理施工前的其他有关许可手续。
工程质量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施工安全接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属于城市道路、且由交通运输、公路及其他部门单位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接管部门提交《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意向书》(附件1),接管部门应提前介入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完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内容应当包括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绿化设施:城市主次干道绿化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接管;
环卫设施:市区范围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交由环卫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设施:城市道路交通标线、交通标示、栏杆及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配套管线:供电、供水、燃气、消防、通信和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按现行规定负责接管和日常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交通运输、水务等其他部门建设的市政设施,建成后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按道路规划性质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落实管养经费后,方可办理设施移交工作。
第八条  经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部门现场检查、核对相关资料,符合接管条件的,共同签署《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书》(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对不符合接管条件的,建设单位须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市政设施工程在建成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设施的完好,接管单位若在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予以修复。
建设单位正式办理完接管手续后的设施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养护,并负责设施的完好。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设施若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接管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修复。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接管单位应先行安排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一条  接管单位应对接管的市政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因市政设施在移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坏、丢失等现象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接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及其附属的市政排水设施(含污水、泵房)、桥涵(隧道)、道路照明、公园和公共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的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作出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意向书
2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书

 

 

 

附件1

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意向书

                                     登记编号[    ]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投资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地点

 

预计投资额

 

计划开、竣工时间

 

工程简况

 

 

 

 

 

 

建设单位

    

 

 

 

 

                                            (盖章):                

接管单位

   

 

 

 

 

 

                      (盖章):                 

备 注

1.本表双线以上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作为该设施建成后移交接收的基础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工程竣工,签定《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书》后正式完成移交接管。

           


附件2

台山市市区市政设施移交书

移交编号[    ]    

设施基础情况

设施名称

 

设施量

 

结构形式描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接管日期

 

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勘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相关文件

质量备案文件              □齐全         □不全       □无

竣工资料                  □齐全         □不全       □无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齐全         □不全       □无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有          □ 无

设施实物情况

 

设施移交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

    

 

 

(盖章):              

参加人员:

接管单位

   

 

 

 

(盖章):              

参加人员:

         

 

移交设施简述

 

移交设施简述:应包含项目内容、范围、投资额,主要工程量,以及结构作法,发生的变更调整,质检、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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