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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台城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24-05-23 18:09:26
【台城】注意!耕地撂荒属于违法行为!改变用途或撂荒一年以上取消补贴!

  撂荒地是指不继续耕种、任其荒芜的耕地,也可以称为抛荒地。其实你知道吗,这些承包的耕地是不能随意撂荒的,耕地撂荒是“违法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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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等文件规定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关规定,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按照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导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执法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土地撂荒后由谁来复耕复种?撂荒地复耕复种,首先是农户自行耕种,作为土地承包方种好用好承包地是应尽的义务,有劳动能力且有耕种意愿的,由承包农户自行开展复耕复种。对于无劳动能力但有耕种意愿的,可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复耕复种。对于农户不愿耕种的撂荒地,可通过引进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承包农户不愿意耕种,又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手的据荒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统筹作用,利用项目资金进行适度整治后,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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