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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水步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2-07 14:40:51 |
尊敬的水步镇居民:
2024年春节将至,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春节期间全镇不设立集中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圩镇范围;
(二)车站、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五)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山林及山边等易燃可燃物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在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以外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抛掷点燃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全镇范围全天候禁止燃放孔明灯。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
特此通告。
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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