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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都斛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15:10:50 |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地保护我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镇严禁非法养殖蛙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严禁非法养殖蛙类,严禁非法设立、建设蛙类养殖场。
二、凡未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许可证或存在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林地情形或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齐全将养殖废水直接对外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期30天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蛙类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蛙类养殖场(户),将由蛙类养殖场(户)所在镇政府联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台山市林业局和台山市水利局等执法力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毁坏林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四、公民有保护耕地、林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蛙类非法养殖违法行为,请辖区村(居)民向我镇举报。
五、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50-5256225
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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