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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都斛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3-03 09:18:17 |
委托单位: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灼炽
受委托单位: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文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单位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以下委托执法权: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委托单位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并可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保障生产安全。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今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委托单位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单位有权维持、变更或撤销,委托单位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五)办理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六)办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投诉举报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除外。
(七)开展或协助委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
实施本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的,应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二、委托单位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由受委托单位配合委托单位进行,具体出庭、应诉、答辩等责任由委托单位负责。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镇(街)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指定一个机构具体实施委托事项,保障提升执法机构与人员编制、执法装备、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二)受委托单位应该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委托执法事项,执法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取得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开展执法。
(三)受委托单位在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应当先行调查,固定主要违法证据,并及时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四)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每月5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月统计分析报告,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七)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研究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建议。
(八)委托期限届满后,配合委托单位完成委托执法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从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台山市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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