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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镇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2时;

  (三)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一)统一指定燃放区:大江镇大江体育馆广场(大江河旁指定区域)、公益古埠海傍文化广场(靠近河堤区域)

  (二)禁放区:除统一指定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地点。

  三、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严禁售卖、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朝向船舶、房屋、人群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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