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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公益圩居民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为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关于台山市部分镇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台发改〔2020〕269号)的收费标准,启动公益圩居民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征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面启动大江镇公益圩居民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如下图。

污水处理费_副本.jpg

  三、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居民。

  四、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 0.85 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 1.20 元/立方米。

  五、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

  台山市大江镇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大江自来水厂具体负责征收。

  六、污水处理费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由排水单位和居民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城镇排水、排污管网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咨询电话:0750-543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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