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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江镇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大江镇各生产经营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对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同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为切实增强各企业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生产、减少违法,在这里我们对企业易发、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梳理,现告知各位单位负责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拒绝环保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四、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七、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八、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九、违法设置排污口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十、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保护是政府、企业、公民共同的责任,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好环境来之不易,请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一如既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履行企业环境守法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主动履行环保义务,扎实落实环保措施,自觉补齐环境污染治理的短板,认真学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争当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希望各位企业单位负责人积极彰显新时代企业家的风采,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建设高质量环境努力奋斗,共同谱写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



  台山市大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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