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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端芬镇寻皇大草原等大隆洞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露营、游泳、垂钓等活动的通告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隆洞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个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

  六、对破坏物理隔离等水源地保护基础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台山市端芬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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