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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10月25日发布,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部署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延伸和下沉。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省政府出台《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36号),江门市政府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江门市政府关于镇街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部署,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执法现状,现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基本原则
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省《公告》明确,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上领域聚焦社会焦点、百姓痛点、基层难点。江门市《公告》对全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进行公告。
(二)坚持分批下放。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和协调一致的原则,先将执法程序简便易行、由镇街实施更为直接高效的执法事项的事项下放基层,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暂未下放;同时对于江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及江门市《公告》确定职权范围外其他县级行政职权,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实施。
(三)坚持同步规范。在职权下放的同时,加强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部署和指导监督,明确本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工作职责,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台城街道办事处、大江镇人民政府、水步镇人民政府、四九镇人民政府、三合镇人民政府、白沙镇人民政府、冲蒌镇人民政府、斗山镇人民政府、都斛镇人民政府、赤溪镇人民政府、端芬镇人民政府、广海镇人民政府、海宴镇人民政府、汶村镇人民政府、深井镇人民政府、北陡镇人民政府、川岛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镇街)。
(二)关于执法职权调整实施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公告》附件2序号1至434项对应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序号435至序号838项行政执法职权事项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2021年4月1日起,除江门市《公告》规定仅适用于“蓬江、江海、新会”的事项外,各镇街实施江门市《公告》所确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从横向层面看,共涉及7个部门,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385项)、应急管理(160项)、自然资源(107项)、市场监管(102项)、农业农村(49项)、生态环境(25项)六大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从纵向层面看,此次赋权后,由镇街行使的行政处罚权748项、行政强制权22项、行政检查58项。为确保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我市严格执行省《公告》中规定的指定管辖权。即:各镇街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镇街与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决定。
(三)关于执法制度规范。以上职权下放后,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6大领域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各镇街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上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要以自己名义执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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