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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5-12-23 08:52:55
(转)2016年1月15日起 我市全区域限行黄标车
    近日,江门市环保局和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发布通告。决定从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第四阶段“黄标车”通行措施。

    通告表明,从2016年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除外),包括江门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处理。这意味着,台山市将在全区域实行24小时全天限行黄标车。

    通告所称的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3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车和低速货车。从注册登记时间来划分,主要是2000年7月1日前登记的汽油车,或2008年7月1日前登记的柴油车。执行军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等车种不受该措施限制。(通讯员:黄煜青 陈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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