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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冲蒌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04 10:10:36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台山市发改局、台山市财政局、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台山市部分镇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台发改【2020269号)文件精神和台山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冲蒌镇区域内向镇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执行时间

2020121日用水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立方米。

(三)含居民和非居民的综合性总表计量水费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暂按综合价1/立方米征收。

(四)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冲蒌镇人民政府委托台山市冲蒌镇自来水厂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收财政、发改、审计和排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配套措施

为确保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补贴6元。补贴资金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相关文件可登录台山市发改局、台山市水利局和台山市冲蒌镇人民政府等网站查阅。


特此通告。



台山市冲蒌镇人民政府

20201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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