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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7-07-24 07:28:11
拟发规范性文件公示

拟发规范性文件公示

 

为维护山咀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川岛镇人民政府计划递请市政府印发《台山市山咀港章程》,现形成初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若有建议意见的,请于824日前反馈到川岛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人:谭惠娟,5381333,传真:5381381

 

 

 

 

 

 

台山市山咀港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山咀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港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港内各种乱摆乱卖、拉客争客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档次和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咀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咀港范围内的管理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川岛镇政府是山咀港的属地管理机关,市公安、交通、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川岛镇政府加强对山咀港的管理。

第四条 进入港区的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第五条 进入港区内装卸货物的车辆,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

第六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七条 船舶进入港区水域,应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港务监督部门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在港区码头内停泊时,应服从港务监督部门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指定泊位停泊。

第十条 船舶在港区内停泊,应按规定安排船员值班,以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游泳、垂钓、从事捕捞作业及养殖生产或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港区内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未经批准,不得在港区内从事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堆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在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港区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港区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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