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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9-10-24 05:17:33
台司函〔2019〕272号--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江门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保留类)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江门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目录(保留类)
填表单位(盖章):川岛镇人民政府 填表时间: 2019年10月24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的理由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部门 行政事项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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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在江门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填写说明:
1.证明名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8〕47号通知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并在对应的“效力层级”栏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行政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的行政事项(或者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行使层级:勾选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勾选。
7.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若认为有个别证明事项经实践证明确有必要保留,可以阐述具体理由,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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