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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陡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08-23 09:07:34 | 浏览量: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农村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台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下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
第三条 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本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合作、转让,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有权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七条 北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本镇农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资产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协调。
北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是本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机构。
北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场所;
(二)对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发布交易信息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五)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六)做好交易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分级交易,属大额交易的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小额交易的由村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条 在村进行交易的,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将交易材料报镇交易中心备案,接受镇交易中心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交易对象:所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纳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不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和界定为小额的交易)。经平台交易后,承包者再转包或用其他方式交易的,不需再上平台交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分为转让、承包、租赁、合作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林地面积30亩(含30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包括耕地、鱼塘、水库等)面积20亩(含2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单宗合同面积3亩(含3亩)以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交易;
(三)商铺、住房建筑面积200㎡(含200㎡)以上的或建筑面积200㎡(含200㎡)以上的厂房、仓库、办公楼、市场等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交易;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房产(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商品房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五)除第四款外单位资产估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或资产总值估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资产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面积(含山林地、鱼塘、水库或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商铺厂房、仓库、办公楼、市场等)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合同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交易。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由村自行组织交易。属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设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镇交易中心向村组提供资产资源交易交易分类评估参考价。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按 “四议两公开”和台山市和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和公示。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该集体组织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台山市北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立项申请表》、“四议”表决结果材料(包括民主议事表、会议纪要等材料)、公示资料等);
(二)加盖公章的农村集体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单位委托书等有效身份证件;
(三)标的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农村集体组织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对不受理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对受理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在台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台山政府网、镇交易中心公布栏、村组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在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中心同意,该集体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农村集体组织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镇交易中心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进入镇交易中心的交易应在交易日前3天告知镇纪委,并在竞投人报名截止后,由镇交易中心向市检察院查询有意向竞投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竞投人报名截止期至正式交易日间隔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意向竞投人在交易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意向竞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委托书等);
(二)竞价报价表;
(三)交易保证金标准:属出租、发包的按交易底价的一年租金计算;属出让、转让的按交易底价的20%计算。保证金不接纳现金。保证金必须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多次竞投其他交易。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四)按照交易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应当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竞投方式交易;
(三)在竞价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竞投人的价格与条件均相同的,一般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承包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竞得人(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交易,其交易方式一般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投结果需在台山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台山政府网、镇交易中心公布栏、村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交易双方应当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镇交易中心现场签订合同。若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与村、组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该合同标的物重新进入镇交易中心竞投交易。
第二十四条 镇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前,应向市评标员库管理部门申请抽评标员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日当天在市评标员库抽评标员3—5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审查竞投人的资格,审核竞投人的报价情况,确定受让人或承租(包)人。原则上本镇评标员不得参与本镇评标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由镇纪检监察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的鉴证和登记应按照台山市和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应按情节轻重扣减当年度相关责任人的干部绩效奖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追究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村委会自行组织的小额资产资源交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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