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信用台山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0-10-15 09:10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指导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

  《指导意见》明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提出,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文章来源:信用中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中国·台山政府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