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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政府网
生成日期: 2018-04-22 03:04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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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监管网约车 联合惩戒不可缺

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共治理手段,信息监管正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政执法领域。网约车平台掌握着司机、车辆和乘客等全面信息,现实中,线上线下车辆、驾驶员信息不一致,平台接入无证车辆、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上路运营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府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须掌握充分、准确的信息。如何实现平台企业与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各地在制定地方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要求。只有政府主管部门掌握了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准确、全部的信息,才能实现有效监管。

当然,政府获得平台的运营信息之后也应当加强管理,不得侵害平台公司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至于是否开放、如何开放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网约车运营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的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平台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先,不能单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政府开放相关运营数据,妨碍政府实施监管。

从现实出发,有效落实网约车线上监管政策及规定,可以考虑以下路径:

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真正实现联合监管。根据现有立法,如《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承担的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直至吊销许可证乃至营业执照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形式的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有限。因此,需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网信等多部门尽快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对平台公司采取关闭网站直至吊销许可证乃至营业执照等措施。

建立强制信息共享责任制度。虽然目前相关规定明确,政府和平台公司要实现信息共享,但并未规定相关责任。实践中,平台不报送信息、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信息不实的情形大量存在。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增加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强制信息共享义务。平台公司拒绝或不如实向监管部门共享运营信息的,应当由平台公司的负责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此方面,美国相关立法可借鉴。美国加州在网约车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入加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违法通知项目,以便及时更新驾驶员的犯罪、交通事故、拒载等事项;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每年应当以Excel等电子表格形式向监管部门提交运营、保险、交通事故等相关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平台公司官员(CEO)的签名,保证报告内容准确且无重大遗漏,否则将依据加州法律规定面临伪证罪处罚。

实施信用监管,加强联合惩戒。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明确,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不少地方也已在推行信息信用监管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在多个行业得到了成功应用,目前集中推行的三种信息信用监管方式分别是:违法事实公布、行政“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网约车经营服务诚信监管机制,对网约车公司、驾驶员建立诚信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建立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真正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发挥地方立法作用,提升立法层次。目前,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执法手段有限,缺乏强制措施,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比如,尽快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将出租汽车管理纳入其调整范围。地方立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立法,如前不久经过审议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将五类行为纳入非法客运的范围。草案在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立法规定罚款处罚的基础上,设定了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防止出现“边交罚款、边干黑活”的情形;设定了没收车辆的强制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

(作者: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李燕霞)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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