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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
生成日期: | 2020-10-30 09:10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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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信用修复需求有所增加,但数量并没有明显增长。对此,多位受访者建议,应尽快解决信用修复条线多、公示系统不统一等障碍,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修复机制,降低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0年第43期《瞭望》新闻周刊刊发了记者郑生竹采写的文章《失信企业摘帽难不难》。摘要如下:
谈好的生意,莫名其妙“黄”了;参加项目投标,没竞标就被“刷”了;向银行贷款,被无情拒绝……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进行了整改,却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仍戴着失信“帽子”,后续经营行为处处受限。
据了解,为了保障企业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201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工作予以规范,并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
记者在江苏等地调研发现,近年来,企业信用修复需求有所增加,但数量并没有明显增长,原因有三:
其一,信用修复信息“打架”,跨部门沟通难度大。
当前,多个渠道公示企业信用记录。例如,“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属不同部门,修复路径不尽相同,修复信息常“左右互搏”。
其二,市场化信用修复潜藏灰色地带,增加了企业修复成本。
一些市场化网站归集了大量行政处罚信息,但有的无法及时锚定企业后续修复动态,有的未规定修复途径,导致“信用中国”等官方平台撤下失信信息公示后,在天眼查等市场化平台上仍能看到涉事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还有的不正规的市场化信息查询平台潜藏灰色地带,“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企业的相关成本。
其三,企业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
记者随机走访了江苏十多家企业,多数受访企业对信用修复并不了解。有的企业虽听说过“信用修复”,但不清楚具体流程。同时,由于当前仍缺乏专门的信用立法,在一些企业看来,信用约束不是“硬杠杠”,重视度不够。
对此,多位受访者建议,应尽快解决信用修复条线多、公示系统不统一等障碍,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修复机制,降低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服务。
建议政府部门间信用修复数据宜做好同步共享,拓宽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信息共享的渠道。可利用大数据或区块链技术建立跨部门的信用基础数据库,统一汇集信用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并以数据开放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先进技术研究和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二是尽早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应用指导标准。
建议建立信用数据应用指导标准,为潜在数据社会应用主体提供指导,保留多元数据应用主体对数据是否采信的决定权。
三是信用立法工作应早日提上日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尽快启动相关信用立法工作,明确信用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市场化信息查询平台的公示行为予以规范。
来源:新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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